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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10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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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很多时候可能会存在一些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那么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概念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法律特征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为、自由裁量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概念和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三、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吗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上述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条包含三层意思:

  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换言之,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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