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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如何向检察院申请复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2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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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如何向检察院申请复议

  当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时,控告人如果对此决定不服,可以采取救济措施。

  1.控告人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但不是向检察院申请复议。

  2.复议申请书应当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并明确阐述应当立案的理由。

  3.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也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控告人。

  二、不服复议向上级公安申请复核

  1.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也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3.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执行。

  三、检察院投诉与自诉途径

  1.除了上述的复议和复核途径,控告人还可以选择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2.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应立案,而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检察院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4.如果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但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5.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院不予起诉,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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