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方是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7-07 00:07
人浏览
导读: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方是案件被告,如果被告无法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以及依据,可以视作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因为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举证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延期。

  一、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方是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为案件被告;如果被告无法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以及依据,可以视作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被告。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二、行政诉讼举证期限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是15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三、行政诉讼证据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3.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6.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