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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

劳动仲裁 2022-12-20 1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案件中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是: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具体规定是: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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