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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1-17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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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民法院一般是无权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但是对于行政处罚行为明显存在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到款额确定等存在错误的,法院可以判决予以变更。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合法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会判决维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需要听证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诉讼中需要听证的情况有: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3.出台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法院直接变更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时效的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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