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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如何进行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2-01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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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流程是,法院接到当事人起诉后依法受理立案;在审理阶段,法院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经过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驳回原告诉求,发现违法去年高考要撤销或是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司审查是如何进行的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裁决。以下是具体的审查过程:

  1.立案阶段: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接到起诉后,应当依法受理案件。

  2.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等。

  3.判决阶段:如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且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况,应当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执行阶段:一旦判决生效,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判决要求履行职责或者赔偿损失。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同时,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法院的处理方式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三、哪些行政行为是不可撤销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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