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15 12:53
人浏览

  行政法是我国三大部门法之一,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在行政法中有抽象行政行为跟具体行政行为两种,那么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都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

  1、概念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法律特征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

  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

  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

  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

  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等相关法律知识。总而言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意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