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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具有什么情形应当予以结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2-01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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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案件应当予以结案的情形有,已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已经依法转为刑事案件处理的;作出决定后,因为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是无需执行的;其他。

  一、行政案件具有什么情形应当予以结案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2.按照相关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3.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4.违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5.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二、哪些种类的证据可以用于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行政案件是否有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案件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行政诉讼时效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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