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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取证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1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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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案件也需要进行取证,毕竟现在法律都讲究一个证据,所以不管是什么案件,拥有证据是最为关键的。但是不同的案件,其取证的规则也是不同的。很多人想知道行政案件取证规则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行政案件取证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审判机关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入手,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分为举证规则、取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四大部分进行论述。

  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

  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

  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二、行政案件取证流程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第一步骤。

  根据相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行政案件办案流程

  (一)现场处罚案件:

  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

  1、受理范围

  a)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表明身份

  检查人员(二人以上)在现场检查、调查或取证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或调查的事项、范围、依据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现场检查或调查时,应根据需要查明、确认以下内容:

  a)营业执照表明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和企业类型;确认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和主管事项等;

  b)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

  c)被查获涉案物品库存数量、销售数量、进货(成本)价格、销售价格;

  d)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场所等来源;

  e)违法行为后果;

  f)其他需查实事项。

  针对上述现场检查的实际及需要,检查人员制作[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

  4、处罚告知

  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

  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承办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

  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单位(人)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或法规的条文、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不服处罚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名称、由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向行政相对人全文宣读。[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经行政相对人签字或押印做出当场处罚决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押印需注明情况):

  a)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由于特殊原因,行政相对人要求当场缴纳罚款的;

  d)收缴罚款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

  7、罚款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指定银行专户

  8、在法定的或规定的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交局案审委研究后,承办人员负责填写[质量技术监督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当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在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结案。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结案审批表],经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查批准结案。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详细整理的关于行政案件取证规则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案件取证的规则和要求还是比较复杂的,一般这些都由专门的机关部门来进行完成。同时也需要采用专业的手段来进行一些特殊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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