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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级法院对什么范围的案件有管辖权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2-0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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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诉讼中级法院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海关处理等案件有管辖权限。如果是管辖权有争议的,则是可以先由两个法院协商处理。

  一、行政诉讼中级院对什么范围的案件有管辖权限

  行政诉讼中级法院对什么范围的案件有管辖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有争议的如何处置

  法律快车提醒您,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由争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进行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特殊地域的管辖权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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