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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14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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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纠纷,到人民法院提前诉讼的时候,都要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才可以,对于行政诉讼也是一样的,法律上对法院的管辖权也有相关规定,有时候我们会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是可以提出的,那么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期限是多久?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期限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期限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选择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三、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该怎么处理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并提出该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受案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移送或驳回的裁定。《最高法院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最高法院解释》第10条第2款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作了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对裁定驳回不服,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及《最高法院解释》第63条规定处理: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期限等知识,由此可见,如果我们对于行政诉讼管辖权有异议的话,需要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通过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大家一定要记得,以免因为错过时效而导致不好维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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