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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服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2-10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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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诉讼不服的救济途径有在收到判决书的十五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两审终审原则都是行政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行政诉讼不服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对于行政诉讼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院提起上诉。

  如果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三、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诉讼立案要符合下列要求: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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