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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由哪儿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3-03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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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案件一般由作出最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形则分不同情形管辖。行政案件因为管辖存在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行政案件由哪儿管辖

  行政案件管辖院分以下情形确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其他。

  二、行政案件管辖存在争议怎么办

  法律快车提醒您,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行政案件管辖怎么移送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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