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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几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3-09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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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限期履行决定、维持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等。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几种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维持决定:当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且内容适当时,行政复议机关会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限期履行决定:如果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后,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那么复议机关会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当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特点

  法律快车提醒您,行政复议决定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解决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问题,而不是民事或其他争议。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3.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原则上不进行调解。

  4.行政复议的结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其他。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主体

  行政复议决定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大多数情况下,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选择权在于原告一方,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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