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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2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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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行政处罚是由详细并且明确的规定原则,那么当发生刑事案件时候,根据相关的判定标准会进行处罚流程,面对行政处罚来说,它的原则具体该如何进行鉴定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原则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设定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尤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或者适用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的总则中,或者贯穿法律的全文。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处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即公正的原则。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实施依据等及行政处罚政的有关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受到处罚者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即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因为给予行政处罚是当事人因违反承担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范畴。但是,要与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区别开来。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该原则,严格来讲,在我国是实行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二、行政处罚有什么特征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原则问题的详细解答,当我们面临相关的行政处罚时候,应该积极配合相关的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也要进行相关的配合流程,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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