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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错误如何判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5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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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行政诉讼对于老百姓非常的陌生,所以老百姓往往都分不清应该告谁,所以实践中经常也会出现被告是错误的现象。那么对于行政诉讼被告错误如何判决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行政诉讼被告错误如何判决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诉讼被告错误如何判决

  行政诉讼被告错误需要进行变更为正确的被告后才能进行审理和判决。被告错误变更的规定是: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行政诉讼被告错误如何判决

  二、行政诉讼判决驳回起诉请求之后怎么办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请求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行政诉讼判决驳回起诉请求情形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行政诉讼被告错误如何判决全部内容。总的来说,行政诉讼被告错误的话法院是需要通知原告变更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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