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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告漏了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02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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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案件的审理都有不同的法律适用,在大多数时候,生活当中提出的都是民事诉讼,如果对方不是普通的个人,而是某个行政机关,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失,那么就要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诉讼被告告漏了怎么办?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被告告漏了怎么办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如下: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起诉前,先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议或选择了先行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即视为复议机关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所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就必须以该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有的组织原来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但法律、法规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该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以该组织为被告提起诉讼。

  4、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26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乡政府委托某村民委员会行使某项行政职权,该村委会按照委托的权限作出某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必须以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就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可以委托、责任不能豁免”的原则的具体体现。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是,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授权,在此时,可以比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以该内设机构为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后,该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法律规定,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消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被告告漏了怎么办”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必须有确定的被告,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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