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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商标行政诉讼现行法律规定是什么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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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注册商标专有权保护的现行模式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对于商标权属的确定,现有法律明确规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的形式,既可以选择行政救济,也可以选择民事审判司法保护。如果当事人对于行政救济中商评委的行政裁决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属于民事司法救济的范畴。 现行《商标法》第41条和第53条规定了商标权争议(包括侵权)的解决程序。第41条第1款规定了关于违反禁止性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对象的情形。对于已经注册商标的,若违反本法第10、11、12条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 请求 商评委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理,如果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及第31条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自 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 请求 商评委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抢注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该5年的限制。本法第41条第3款规定了上述两种以外的情形如何处理,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评委申请裁定。同时,《商标法》第53条规定,由于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特别是本条第5项规定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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