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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3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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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立案

  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检查监督发现行政相对方个人、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 的申诉、控告、举报,或由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先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

  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立案后,行政主体即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听取申辩与听证

  行政主体在调查取证之后和作出行政处罚裁决之前,应告知被调查人:根据已掌握和认定的 关于被调查人的违法事实,准备对之作出处罚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应给予被调查人以申辩的机会。行政主体根据调查取证的材料,如果将对被调查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涉及 企业法人生存权的行政处罚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还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可以说是一般程序(普通程序)中的特别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为: ①听证提出; ②听证通知;③举行听证会; ④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应制作笔录。

  (4)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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