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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改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9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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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进行了劳教制度的废除之后,是否会应对着这个制度而有所改革呢?主要改革的要件会是哪些关键的一些措施?劳教废除之后,劳教所又是何去何从?劳教制度有没有一定的必要进行改革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分享。

  劳教所何去何从?

  根据官方数据,我国有300多家劳教所。劳教制度废止之后,这些劳教所将何去何从?

  劳教制度废除后,劳教所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向强制戒毒转型,通过对劳教所进行改造,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完成转型不是问题。

  从多地公安司法部门了解到,现有劳教场所已经在逐步实现职能转型,加挂戒毒所的牌子,逐渐以强制戒毒为主。

  各地劳教所也在组织管教人员学习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进行戒毒知识培训,并添置强制戒毒医疗设备。

  今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了专门的规范,这个规定已于今年6月1日实施。

  寻衅滋事会否滥用?

  学界有观点主张,将劳动教养针对的违法行为变成刑法所规定的轻罪,凡是构成轻罪的都追究刑事责任。舆论担心,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可能被滥用。

  专家认为,这种方式不恰当,扩大了犯罪打击面,达不到教育的效果。认为这一方向扩大了犯罪面,“过去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变成了犯罪问题,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改造和教育,也没在真正意义上减少犯罪。”

  专家认为在劳教废止后、新法出台前的这段空白期,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空白期内,公安机关处置轻微违法行为会十分谨慎,不会出现寻衅滋事等罪名的滥用。

  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被行政权用来单方面、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劳动教养与国家初建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理念是一致的,但现在却违宪、违法,违反法治精神。废止才能明确表示执政者“依法治国”的决心,挽回劳教制度对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负面作用。[page]

  那么劳动教养制度是否确实存在着废除必要?

  首先是因为劳教制度并没有存在的必要。我国刑事处罚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管制、拘役等轻微惩罚,还有《治安处罚法》惩处轻微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将劳教制度改造成轻罪制度、独立于刑罚与行政处罚之外的处罚制度、保安处分化等,也没有必要为其建立一套独立的审批程序并成立独立的审批机构。即使确实希望建立轻罪制度等,也可以另起炉灶,改造劳教制度只会使其背上这种不义制度的“原罪”。

  其次,在某种意义上,对不适应社会现实的旧制度进行变革时,“分步走”常常成了一种无需选择的惯性做法,因为这很“保险”,设计者无需承担过多责任,而一步到位的废止则似乎有“风险”。过于“务实”的后果,是为求暂时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不惜以损害“法治”、“正义”等基本价值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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