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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的历史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9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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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劳教制度在我国存在了58年。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到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议案,劳教制度正式废止。那么劳教制度的历史是如何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劳教制度的历史。

  劳教制度的58年

  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

  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采取与劳动改造不同的处理方式:“让他们集中起来,但不完全失去自由,替国家做工,由政府发给一定的工资”。这种新的处置方式就是劳动教养制度的雏形。

  1957年 正式确立劳教制度

  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依法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1961年: 规定期限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规定,明确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年到三年,由劳教机关“内部掌握”。

  1966年 一度停止

  全国性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教制度也停止了运行。

  1979年 实质性改变

  1979年11月29日,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对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奠定新时期劳教制度框架

  1980年2月,重新发布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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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2月29日,“收容审查”制度建立。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扩大了劳动教养的对象。

  劳动教养对象泛化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增加了三种可以适用劳教的情况: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人;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以及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人。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

  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取消收容审查制度

  第八届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取消收容审查制度。

  废止收容遣送制度

  6月22日,国务院宣布废止《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使以“治安”为目标的劳动教养制度进一步走向衰落。

  2011年 设立试点城市

  最高法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

  2013年 废止劳教制度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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