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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被诉负责人必须出庭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0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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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对河北省的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具体规范,规定八类“民告官”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那么是哪八类案件?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八类被诉负责人必须出庭的案件

  《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明确,八类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包括:

  1、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2、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3、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

  4、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

  5、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

  6、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

  7、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

  8、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新规内容

  该办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八类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去年11月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强化了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与这些新要求、新规定相比,我省当前的行政应诉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问题。近年来,全省每年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在3500件左右,作出维持决定的2000件左右。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应诉,应诉案件将增加1400件左右。

  该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名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按照“谁承办被诉行政行为、谁负责行政应诉”的原则,法制工作机构主要办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形成的诉讼案件,其他案件由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办理。应诉行政机关或者机构不明确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指定,必要时提出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此外,《办法》还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行政应诉工作的职责分工、诉讼代理人的人员构成和主要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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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行政应诉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应诉工作,提高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质量……详细

  (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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