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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某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10月21日,张某某在其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中,驾驶本公司车辆接送本公司员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道路上的行人张女士受伤。张女士遂将张某某及其所在的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代理意见的主要观点】本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代理意见,特地指出,张某某当天是在执行职务,依据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其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应由其所在单位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而张某某个人不承担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经法庭审理查明,张某某确是在执行职务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此,原告张女士撤回了对张某某的起诉。

损害赔偿 2018-09-18 18: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程序:
    (1)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诉讼: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予以判决。
    如果调解成功,但对方当事人却拒绝或者一直拖延支付赔偿金的话,当事人也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
  •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
    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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