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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谁批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03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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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社会,对于一些行政案件的审理,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来进行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维护公众的利益。那么行政法规谁批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法规谁批准

  由国务院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说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行政法规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三、如何判定行政法规的效力

  1、我国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中,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但现实行政法规却呈现了多种面相。而我国目前对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区分,背后则是由相应行政职权的等级高低所决定的。中国是一个典型的行政等级国家,我国之所以将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隔离开来,也正是这种权力文化传统的作用。欧美国家的行政法治要求法规必须秉承授权立法的要求,而我国的行政规范体系更多是行政主导的产物,虽然有“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难免受行政机关自身规则和原则的约束。

  2、在现代行政国家下,“行政规则的外部化现象”日益受到关注。发布行政规则的依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挥监督权。在日本,行政规则被分为组织规则、解释基准、裁量基准、给付规则、指导纲要等类型。行政规则被认为没有规范上的约束力,但在实务中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而美国学者也指出,尽管解释性规则、政策说明等都不具有法律拘束效果,但当机关将其作为确立影响私人权利义务的标准时,它们就有了实践上的拘束力。

  3、正如中国台湾学者叶俊荣指出的,管制标准的制定是行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药品标准、环境标准、鉴定标准、互联网标准等,在中国现实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药品标准为例,它不仅构成了判断相对人是否违反律法规的重要准则,而且还对判断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与否发挥很大作用,还可能成为核发生产药品许可证的基准,以及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药品检验的依据。因此,行政标准尽管不直接规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形式意义上看它不是 “法”,但它作为管制过程中的重要基准,对公民的生活和工作可能有着比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更密切的关联。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行政法规谁批准的相关介绍,对于行政法规制度,我们要注意具体的内容,尤其是遇到一些行政纠纷的话,要选择正确的方法来处理,维护好自己的个人权益。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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