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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收缴怎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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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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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案件收缴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其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基础上,制作现场笔录。更多关于行政案件收缴怎样审批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行政案件收缴怎样审批

  行政案件收缴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其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基础上,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案件收缴怎样审批

  二、扣押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三、行政处罚的类别包括哪些?

  1、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2、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则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行政案件收缴怎样审批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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