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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块宅基地,是86年生产队分给我们母女二人,当时是属于集体土地,然而母亲在2003年跟人签了一份卖地协议,但是对方一直没有给钱,现在对方以这块地是86年生产队分给他为由办好了土地证和建房证等等,我们已经在本地法院打了这场官司,告土地局撤证,但是法院判决可能对我们不利,请问我如果再上诉的话可以有机会胜吗

行政诉讼 2010-12-04 12: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卖地协议是无效的,但可作证据,与生产队分地时的其他材料一起,证明那块地是分给你母女的。一审判决不利,当然要上诉。法庭上讲的是证据,证据确实充分就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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