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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案件开庭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03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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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案件一般都是一审结束并作出判决之后,就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来执行,但是会存在很多对判决不满的情况,此时就可能会走上再审这一步了。那么行政再审案件开庭规定是什么?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行政再审案件开庭规定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1、人民法院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人民法院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作如下处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期限是多久

  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再审案件开庭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行政再审开庭必须依据案件的原审来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的专业律师来处理,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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