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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4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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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行政诉讼裁定适用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等事项。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在行政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法院在一个审理程序可能作出多个裁定,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一、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

  1、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对于除以上三类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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