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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23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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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就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怎么办、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起诉的区别,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怎么办

  如果二审认为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我国的审判制度是二审终审制。具体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起诉的区别

  (一)适用的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二)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

  (三)裁判的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判决形式。

  (四)适用的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一般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五)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六)费用缴纳不同

  裁定驳回起诉退还全部缴纳诉讼费用,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不予退还。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编辑整理的与行政诉讼被驳回相关的法律知识。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包括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等九种及兜底性条款。如果您就行政诉讼相关问题还有疑问的,欢迎向法律快车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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