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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1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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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的法治管理下,任何事件的办理都需要相关的证据作为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也是如此,需要较强的证据来证明这类处罚的合理合法性。那行政处罚都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呢。下面小编就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

  一、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规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发现、提取和固定证据的一种行为规范。尽管目前对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规则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但行政处罚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

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

  二、行政处罚证据的概念

  所称行政处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标记、图象、声音及其载体、实物和其他材料。这里讲的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的文字、符号、标记等等能定案的证据,凡未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证据形式应该称为证据资料或者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未查证属实之前可能是虚假的,当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的特征

  证据有三大基本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实胜于雄辩。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对于我们实践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就是我们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二是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那些马路消息、小道新闻、道听途说等等,我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即不是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1、调取证据的主体合法,也就是说我们调查取证的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办案),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办案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办案人)。

  2、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

  抽样取证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抽样的工具,抽样的方法,盛装样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样品的容器等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律有规定的我们才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等措施,并事先取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并制作相应的文书送达当事人。当然有例外的就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还有就是强制措施的时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否则也会导致证据无效。

  3、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即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

  行政处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标记、图象、声音及其载体、实物和其他材料。这些材料在未查证属实之前可能是虚假的,当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上关于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的相关问题就解释这么多,如果还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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