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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证据证明效力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25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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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一般是由行政机关在行政执行的过程当中发现一些证据并且确定一些情形的时候可以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它的证据效力规则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处罚证据证明效力规则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行政处罚证据证明效力规则

  具体规定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等。

  为准确认定价格违法案件事实,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保障和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我们对原《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主要特点

  《证据指南》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分析了各种证据形式的特点,阐明了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要求、审查证据的方法和要求、证据效力的判断方法,提供了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它适用于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工作,但不具有强制性,主要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细化操作,加强指导,以破解取证难题。

  《证据指南》采用一般原理、要求与具体示范相结合的形式,力图做到易懂、易学,方便基层执法人员掌握运用。正文部分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及特点,阐明了收集、审查、认定各种证据的方法和要求。附则部分以示例形式告诉执法人员哪种违法行为该取什么证据,如何制作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需要问哪些问题等。

  《证据指南》紧密联系环境执法工作的实际,对调查取证中的薄弱环节、执法容易出现偏差的地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规定了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请其他人签名。还可以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证据收集的过程和情况。这就解决了以往困扰执法的当事人不配合取证工作就无法进行的难题。

  (二)突出重点,详细规范了几种常用证据形式。

  调查询问笔录是主要环境违法行为取证中的必要证据,也是执法人员收集审查证据的薄弱环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地方环保部门对这一内容最为关注。《证据指南》对调查询问笔录的定义、收集方式和要求、审查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均做了详尽规定,并在附件中明确了哪几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取证中,调查询问笔录属于必要证据,并以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为例,示范了调查询问笔录的询问、制作内容。

  环境监测报告是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形式之一,其数据报告具有科学性,证明力较强。《证据指南》对环境监测报告的定义、收集方式和要求、审查内容和方法等方面也做了详尽规定,还明确了环境监测报告的证明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行政处罚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但对于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为确保执法效率,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不必再规定期限。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规定陈述、申辩期限。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案情也更为复杂。基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应该为相对人预留一定的陈述、申辩时间。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笔者认为处罚机关参照听证权的期限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行政处罚证据证明效力规则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行政处罚来说,他需要当事人进行陈述以及申辩,并且可以对当事人提出事实以及证据可以进行复核。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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