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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要注意的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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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拥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不论是在行政方面亦或是刑事方面和民事方面,法院都可以强制执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当中值得注意的问题。那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带来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要注意的事项的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要注意的事项

  1、非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下申请强制执行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体现了这一规则。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很简单,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原《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原《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是先规定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的执行,后又规定了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应当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始于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即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

  3、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阶段。

  4、对加处罚款能否予以申请执行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对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字面含义解释来看,“加处罚款”是指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在其原罚款金额的基础上每日增加百分之三的罚款,并且可以重复计算至当事人缴纳罚款时止(《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很显然,加处罚款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但问题是当事人一直不缴纳罚款,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法院时,法院能否一并执行。各地法院做法各异,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加处罚款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要注意的事项

  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有那些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以上就是律快车小编为您总结的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要注意的事项的内容。在我国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要注意的事项以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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