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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告民”背后的法治意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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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告民“的独特之处不仅在于官与民能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出现在法庭上,而且还在于官能够采用诉讼这种司法程序来解决与民之间的纠纷。人们从政府的这一举动中可以看到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展。

「背景」

5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开庭审理一宗市政府状告企业的民事案件。市政府起诉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对方交还联合广场A座33A整层1828.11平方米的房产,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作为市政府的法人代表成为原告。

「评析」

媒体对深圳市的这起“官告民”的案件的报道虽只用了寥寥数语,但它却让很多读者眼前一亮,人们对政府解决这类民事纠纷的方式感到兴奋。不仅是一般人的传统思维,就是许多政府官员也是一样,政府要想解决问题行政强制手段恐怕是最快捷,也是最有效的一种了,而这种手段合法不合法,是否符合我们现代社会的法治要求,人们却想得不多,所以深圳市政府欲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利益的做法的确有让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有人把这一事件称“法治进步的标志”。

然而,对这样一件“大事”,法学界的很多学者相比起来却反映“冷淡”。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认为,就案件本身来说,这其实只是一件最普通不过的民事案件,并无特殊性,因为政府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违约或违反协议,提出自己一方的诉讼主张,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或者赔偿其经济损失,这完全是行政机关作为一个普通民事主体的权利。但是,同时湛教授也指出,在时下的中国,在“行政优先”思想广泛存在于一些政府官员的头脑中的时候,深圳市政府能够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和争议,的确有其进步意义。

契约关系中无特权

现代社会,随着管理职能的转变和管理方式的多元化,行政机关除了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外,还会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政府在非行使行政权力而从事民事活动时与公民、法人一样本是完全平等的主体,都应遵守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一旦发生争议,在当事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通过司法途径或者是仲裁程序解决纷争,而不能代之以行政手段。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认为,我们现在的政府已经与过去有了很大的不同,政府职能有了很大的转变,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政府与私人之间关系的巨大变化。政府与私人,从过去很大程度上是命令、服从的不平等关系,已经逐步发展成契约、服务、协商之类的平等关系。而就民事合同来讲,不管主体有多大,都不妨碍合同双方之间的平等关系。政府既然在这种关系中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对于由此产生的争执当然应诉诸法院。

湛中乐教授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例,指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中,哪怕是政府的行政行为,由于政府与民众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其行为均受到共同的法律规范与制约。假如其与公民、法人等产生了法律纠纷,都统一由普通法院受理并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予以审理,概莫能外。不得不承认,从历史上讲我国还缺乏一切争议由法院裁判的法律传统。但是时至21世纪,政府作为民事活动中一方主体,其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既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自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该案中深圳市政府以一个普通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控告被告违约,通过司法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这是它的最佳选择和明智之举。如果像过去有的地方的行政机关那样,动辄利用行政手段去解决民事争议问题,结果很可能引出更多的纠纷和麻烦,昔日这样的教训实在太多。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被不适当地使用,其实就很可能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政。过去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其实就是明证。

司法权威日益彰显

树立法院权威,彰显司法功能,是深圳这一案件给人们的又一个启示。法院在解决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内的各种社会矛盾与社会纠纷中必须起到主导作用,这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内容。湛中乐教授认为,行政机关在日常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到行政决定作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依据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自行强制执行。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基于保护公民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目的出发,法律只赋予了极少数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如公安机关等),而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这种设定的目的就是让行政机关作为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只不过必须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受理这类案件既起到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又起到监督行政机关,防止其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发生的作用。

舆论引领公众注意力

在谈到案件的实际审理工作时,华东政法学院的朱芒教授也提出了他的担忧。他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行政诉讼一直不很顺利,“司法行政化”的倾向一直难以克服,法院始终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原告就形成了一个强势主体,它的利益自然不会被法院忽视,那么作为相对的弱势主体一方的被告的利益会不会得到平等的保护呢?既然此案已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人们的极大兴趣,那么,新闻媒体也有责任引导人们把注意力不仅仅只集中在 “官告民”这一层面上,而还有司法公正这一更深层次的问题。只有法院平等地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此案的审理才是我们司法上的进步,也才是我们制度上的进步。

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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