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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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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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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7]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 (中办发〔2006〕27号)和2006年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开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新局面,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 必要性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构建和谐天津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稳定因素。随着行政争议日渐增多,处理难度也日趋加大,能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力争把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更加全面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天津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新形势下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任务和职责。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理念,有利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特别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廉洁、守法、诚信、高效的现代法治政府。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天津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理念,以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努力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五)基本要求:坚持行政复议工作服从、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努力化解矛盾和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妥善处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行政复议和依法行政相结合,提高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强化政府自身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创新审理方式,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有力可行的措施,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总体水平。
  三、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六)做好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工作。各区县政府要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对外挂牌,配备接待人员,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在接待、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公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审理程序及受理机构等事项,并采取多种方式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七)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市政府法制办要定期通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受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通报批评并督促纠正。
  (八)协调处理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关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重视与法院系统、信访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工作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协调配合,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九)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做到依法审理、公正裁决,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要把是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通过依法办案,以法明理,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坚决纠正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十)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制定配套办法。积极探索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办理制度、调解制度、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等,抓紧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
  (十一)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要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当事人的意见;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可以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积极运用和解、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
  (十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重大、带有共性的问题,可以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要关注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对涉及制度建设的,要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有突发事件苗头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或者上级政府。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特别是区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人员短缺等问题。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加挂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并单独设置行政复议科。要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机构,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要逐步增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队伍相对稳定,使行政复议机构及人员的配备与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市和区县编制部门要给予重视并研究解决。
  (十四)做好行政复议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经费,单独列支,予以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合理使用行政复议经费,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接待受理和公开审理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取证等设备,为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保障。
  (十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和国家专项要求,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探索和规范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证、岗位培训、考核评议等管理制度。
  (十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行政复议人员要努力提高政治素质,牢固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新时期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规律,妥善处理好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协调解决各类行政争议。要努力提高业务素质,不断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做群众工作、解决复杂问题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要加强作风建设,在办案中做到诚恳耐心、热情周到、行为规范、清正廉洁。
  (十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沟通与交流。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向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及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告工作情况。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通过组织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专题研讨会、案件公开审理示范庭、编发行政复议指导案例和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
  (十八)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推行行政复议咨询接待、案件受理、审理和复议决定全过程的工作流程信息化,实现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统计和监督联网。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行政复议发挥应有作用
  (十九)强化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认真负责地签署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二十)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复议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把对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办案经费、必要的办案设备及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的考评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评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工作,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要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十一)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培训。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典型案例评析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全面领会行政复议法精神实质,切实依法开展工作。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活动。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应当包括行政复议法的有关内容。
  (二十二)加大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要把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为推动依法行政、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并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又要宣传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成效和作用。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最大程度地让群众知晓并学会通过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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