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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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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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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9月,两名喀麦隆籍男士分别以喀麦隆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身份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证,该局要求申请人将材料先转广州市公安局征求意见。因申请人所选办公地址不适宜,广州市公安局出具了申请人就业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就业管理规定的意见。两名喀麦隆籍男士收到该意见后,于2007年12月委托律师到广州市法制办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该意见,批准其就业申请。

案例分析:
市公安局本应就两申请人在本市特定地区居住就业是否符合条件而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内部行政行为,此种出具意见形式并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且涉及国家主权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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