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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是XX局,第三人是县局,都有行政行为,因第三人不属管辖范围,行政裁定不予立案合法吗?为什么?怎么办。行政诉讼中,都有行政行为,因第三人不属管辖范围,行政裁定不予立案合法吗?怎么办。

行政诉讼 2019-04-18 15: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编辑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判定行政行为可以从以下着手: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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