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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闻出版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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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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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我局受理对十二区市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做出的以下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和个人(含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2.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含复印、打印)企业审批;
  3.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4.设立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含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核;
  5.市辖区内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核;
  二、由区市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受理机构:青岛市新闻出版局版权管理与法规教育处
  联系电话:0532-85807535
地 址:青岛市山东路10号丙
邮 编: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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