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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p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2020-04-17 16: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人无权申诉。
    当事人近亲属坚持要申诉,法院可以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申诉处理;本人不同意申诉的,不作申诉处理。  申诉,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对个别书写申诉状有困难的,可允许口头申诉,法院作出笔录。
    申诉要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要具体提出所要求解决的问题。
  • 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属于规定的情形,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为了想要离婚而起诉至法院,没有程序上的错误,原则上法院是应当受理的,但是有些情形法院不受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或者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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