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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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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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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它是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或其他承包者之间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农村改革的一项成功经验,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从法律上肯定了这种经营方式,该法规定,国家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肯定了这一经营方式,该修正案第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对我国农村改革成功经验的总结。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对农村承包经营活动进行干预,擅自变更、废止或者干涉签订农村承包经营合同,侵犯了农村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因此,行政复议法将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纳入复议范围,农民认为行政机关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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