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人大代表袁承东建议修订行政诉讼法设行政法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30 01:27
人浏览


  袁承东建议,对于行政权优越于司法权、法外干预多的问题,在级别管辖上提高审级,或者在地域管辖中增加交叉管辖。“如有可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

  开启中国“民告官”新纪元的《行政诉讼法》,实施18年未曾修改过,昨日之新,已成今日之陈,近年来每次全国人大开会,都有代表提出修改这部法律的议案。

  2007年,来自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全国人大代表袁承东,不仅接力再陈修法,还前瞻性地提出设立行政法院的设想。袁承东是贵州省黔南州中院副院长,有着多年一线工作经验。

  行诉法运作不畅亟待修改

  “我非常赞成这个议案,希望能引起全国人大法工委和相关机构注意。”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表示。这位新中国的第一个行政诉讼法博士,多年来也一直为此鼓与呼。

  《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4月的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们对这部法律的深刻记忆是,“民可以告官了”。从此可以通过制度支持来制止行政机关不正当干预。但18年之后,“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变迁,使《行政诉讼法》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袁承东说。其中最棘手问题是行政诉讼运作不畅。问题被总结为:公民、组织不敢告、不愿告,撤诉率高;法院不愿审、不敢判,法外干预多;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等等。

  而袁承东表示,作为人大代表,就是要将这些呼声向上传导。他提出了修订《行政诉讼法》详细议案。

  首先是扩大受案范围、放宽原告资格条件和简化适格被告的标准。具体而言就是要将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红头文件”)和内部行政行为(如涉及公务员和行政机关关系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允许公民和组织为公共利益而提起行政诉讼;把行业组织和职业协会、社区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公立大学、具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等行使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纳入被告范围。

  其次是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等。

  此外,对于行政诉讼官司执行难的问题,袁承东认为应“赋予法院足够的手段,比如设立行政机关基金专户,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通知银行直接从专户上划拨;明确由行政首长承担不履行判决的法律责任等。

  建设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

  而对于行政权优越于司法权、法外干预多的问题,袁承东建议在级别管辖上提高审级,或者在地域管辖中增加交叉管辖。[page]

  “如有可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袁承东大胆设想。对此,他专门提交了另外一个议案,提出了设立行政法院的具体方案。

  机构设置上,袁建议设立最高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和初级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是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正部级专门法院”,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高级行政法院主要作为上诉法院存在,不按行政区划设置,全国可以设置10个左右,并可设置两三个分院;初级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一审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级别,同样不按行政区划设置,在农村可以设分院或巡回法庭。

  而在审级上,袁认为原则上仍为二审终审,但部分重大案件可以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对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由高级行政法院负责一审。

  此外各级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行政法院的人、财、物由最高法院集中掌握。

  袁承东认为,设立行政法院可以打破各种保护主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其次,设立行政法院是履行WTO规定义务的重要组织保证,通过公正高效的行政法院,可以规范政府行为。

  马怀德认为设立行政法院是最理想的方案。但学界提出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给出的方案是改革管辖制度而非设立行政法院。

  马怀德解释说:“这就如同给一个病人做手术,首先要考虑这个病人的承受能力一样,与其选择一个动作比较大、阻力比较大、难度比较大的方案,不如选择一个比较稳妥的、有现实性的方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