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深圳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过错要追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30 09:19
人浏览

  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予以解决的,今后,该行政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将被行政问责。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的《深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将从下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对行政机关和责任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作出了详细规定,机关聘用及雇用人员出现严重行政过错行为将直接解聘。

  所谓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包括拒绝、放弃、推诿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均属于未能称职履职的范畴。

  昨日发布的《办法》中,对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上级机关部署工作任务、人大代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依法解决纠正、不执行法院判决、对突发公共事件迟报、漏报瞒报等21种情形,明确列入行政问责的范围,行政机关及相关负责人均将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此外,《办法》还对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及行政复议等行为中将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