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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执法效能需要法院支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30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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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基层法院为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笔者认为还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需要法院系统给予支持。

  一是环境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得不到法院的有效支持。环保部门向当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关"停止生产"、"停止使用"、"停止建设"、"治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等行为罚,法院认为没有实际内容执行而不予裁定执行,只裁定执行罚款内容,造成环境行政处罚难以实施到位。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重点是纠正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做出的行为罚,法院应当准予执行,在执行中,可以采用切断被处罚人生产或使用的动力电源、封存当事人生产用的主要设备、设施等强制手段执行。

  二是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时效长。环境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及时纠正被处罚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消除或减少被处罚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基层法院对要求强制执行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受理时限长,在受理环境行政处罚执行案件时,要求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待被处罚人申请复议的60日期限到期后方受理。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不停止执行"规定。

  笔者认为,如违法行为继续存在,将对环境造成更大的危害,法院应当予以执行。针对法院的执行期限过长,笔者认为要使环境行政处罚及时得到履行,除基层法院要提高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视程度、提高环境行政案件审判质量外,环保部门还应经常与法院沟通,取得法院的理解和支持,提升环境执法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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