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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行政程序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4-30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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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时间,记者陆续接到多家社康反映,遭遇到社保局的“钓鱼执法”。经统计,社保局对社康中心进行“钓鱼执法”的时间多为今年五六月份。针对深圳社保局“钓鱼执法”事件,社保局不愿做正面回应,仅告知记者社保局会向医保处了解,在掌握相关情况后,会直接向公众公布。(《齐鲁晚报》)

  从西安市某派出所抓嫖时的“钓鱼式执法”,到上海交通执法部门对司机搞“钓鱼式执法”,再到今天的社保部门对医生搞“钓鱼式执法”,“钓鱼式执法”已经成为行政执法部门屡试不爽的执法利器。

  我们的社会俨然开始进入全民“钓鱼”时代。

  其实,早在上海市高调处理交通执法人员“钓鱼式执法”事件时,我就预言,这种处理只具有个案意义。

  因为,即使我们再出一道禁令,严禁各地的行政执法人员搞“钓鱼式执法”,但若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特别是公众能制约权力的机制作保障,谁敢保证行政执法人员面对“钓鱼式执法”所能获得的巨大利益,不会铤而走险呢?

  我们知道,在法治国家,对于“钓鱼式执法”应该是有法可管的。在国外,规范行政权力、行政执法程序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是“行政程序法”,法律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遵守的正当程序。

  而在我们国家,迄今对于诱惑取证根本就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

  其实,诱惑取证分为两种:

  一种是“暴露型”,也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有犯罪意图,警察所做的只是让其意图暴露出来,比如某一毒品贩子手中有毒品急于要找买家,警察得知后以买方身份与其取得联系;

  另一种是“诱使型”,也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没有犯罪意图,警察制造条件、采取行动诱发其产生犯罪意图,比如警察并不知道谁在贩毒,便四处放风说要以高价买毒品,有人因此铤而走险去买来毒品转而卖给警察。

  前一种,许多国家执法人员都在采用,因此我们也可以借鉴使用,但必须规范;而后一种,就是我们常说“钓鱼式执法”,是为各国所禁止的,我们也应当立法加以禁止。

  在规范行政权力方面,将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的《行政程序法》,在我们国家根本不见踪影,甚至根本就没有提上立法议程,而不久前全国人大审议的《行政强制法》也没有禁止“钓鱼式执法”的内容。

  看来,要让“钓鱼式执法”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我们呼吁《行政程序法》尽快提上立法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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