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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发展与变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5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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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法制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是公法的发达。19、20世纪,世界各国的宪法和行政法有了长足的发展,各国逐渐的进入到了“公法的时代”。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国家被迫从无为到必须有所作为,国家行政事务开始出现扩张和膨胀,政府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可以说这是一个趋势,一种必然,但是这背后又蕴涵着深刻的危机。因为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行政自由裁量领域不断增加,如何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和制约行政权力,保护被管理者的权利,成为行政法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正是呼应了这一社会现实的需要。

  如果从1889年的西班牙行政程序法这个以法典形式出现的第一部行政程序法的出现算起,到今天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已经有一百多年的时间了。1925年,奥地利也颁布了行政程序法,其后,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南斯拉夫等国都纷纷效仿,分别制定了自己的行政程序法。特别是在二战之后,世界各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行政法受到各国空前的重视,以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之后,出现了一个世界性的行政法的制定高潮。可以说,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不但是行政程序法兴起和发展的最突出特征,而且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一个明显而重要的趋势。之所以会出现这一行政程序法法典化这一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各国对行政程序法地位的认识有了很大的发展;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法典化为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它使得长期以来想实现行政法体系统一的愿望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实现。

  在建国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制定的一些法律规范中包含了一定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我们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程序要件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比较有弹性,甚至忽视这方面的规定,从整体上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比较落后。

  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的行政法发展迅速,各项重要立法相继出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随着我国行政法的蓬勃发展,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也有了长足的进步,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的确立和规范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标志着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开始步入快车道。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的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别是听证程序的规定,可以说使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而行政复议法在对原来的行政复议条例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对行政司法程序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我国目前正在准备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等单行行政程序法律。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典形式的行政程序法,但是,在有关的行政程序立法出台的同时,我国关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呼声日渐高涨。在1995年、1996年曾经出现了行政程序研究的热潮,并且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成为行政法研究的热门课题。行政法学界曾多次举办学术研讨会。这标志着我国对行政程序法这一课题已经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

  在对行政程序研究这一过程中,法学界对法律程序问题有了许多新的认识,比如,程序法不再与诉讼法划等号,程序的独立性质、地位和独特的价值被得以认同和强调,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正义被大力提倡。有的学者发出了“依法行政即依行政程序法行政”的呐喊,有的学者则指出: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础,众多的专家、学者对行政程序立法的积极关注和多方面、多层次的研究使我们对行政程序法的认识不断深化,并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很多的法学界人士都为早日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积极奔走。可以说,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是各位专家学者们的共同愿望和心声,这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民心所向。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早日出台意味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基本健全,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南开大学法政学院·李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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