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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必须履行哪些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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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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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为加强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的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法律手段。

  从行政执法方面来说,行政处罚是作出的罚则最多、行政管理运用频率最高、处罚适用范围最广,同时是最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手 段。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处于十分弱小、与行政机关完全不平等的地位。因此容易产生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随意惩治的现象,导致滥施处罚或者专横处罚的情况发 生。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作了充分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享 有的权利可以分为程序性权利与诉讼性权利。程序性权利主要是被告知的权利、辩认身份的权利和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权利;诉讼性权利主要是受到损害有获得赔偿 的权利、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当事人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即了解权。当事人有了解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据证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在简 易程序中,执法人员进行当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违法事 实,是指执法人员必须告诉当事人什么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什么条款应当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要 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指执法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享有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一般程序中,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也必须告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定依据和处罚决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如果该行政 处罚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放弃 听证权利或者经行政机关通知不到场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 关不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的被告知的权利,从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中可以看出,它贯穿 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告知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义务,是必须执行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当事人享有辩认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即确认权。当事人有确认对自己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 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要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表明身份。如 工商管理人员检查集贸市场,发现违法行为,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先出示身份征件,表明自己是执法人员的身份。另一种是以岗位明示身份,执法人员在工作岗 位时,纠正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其本身已经表明了身份,不需出示证件,当事人也能确认其身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二人 共同进行;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以及申辩笔录、听证笔录,执法人员要和当事人一样,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制有预定 格式、编有号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填写行政处罚事项,同时必须加盖行政行政机关的印章。这些都是保障当事人可以确认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权利的规定。行 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法定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 款。执法人员出具罚款收据也是表明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方式,执法人员不能出具法定罚款收据,即是违法,其行政处罚已经无效,当事人当然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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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当事人享有依法进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提出自己的主张的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是违反 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处罚对象,并且,行政处罚是由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裁决、依法执行的强制性手段,它对于当事人的权 益的影响具有普遍性。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享有进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就十分必要。当事人的申辩权、听证权是当事人重要的民主权利,行政处罚程序 中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辩和建立听证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法律保障。利用程序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是行政处罚法的一个特点。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方面已有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而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如何行使权 利、保护权益方面,却一直缺乏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享有的申辩 权,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重要内容。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听证。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依据复核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事人 的听证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的,有权 申请回避;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 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予以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作为作 出行政处罚裁决的依据之一;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听证权,对于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当事人受到损害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要求。”这里所说“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从程序上讲包含有三层意思:一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步骤实施处罚的,如先处罚后查证。二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 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如执法人员进行当场处罚时,不出具法定罚款收据而收缴罚款。三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方式实施行政处罚。如行政机关不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 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时,由于行政机关的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 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并且带有很大的强制性。行政机关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不执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往往会 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损害。行政机关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因行政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获 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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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是对当事人 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这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建立的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还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这种法律制度、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制约和监督。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特别是在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与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当事人由原来的被动一方变为主导的一方,而行政机关却从优越的一方变为被动的一方。通过行 政诉讼,就能够真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公正判断,也就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在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强调当事人应尽的义务。行政机关如果不拥有行政处罚权力,社会、经济行政管理秩序就不能提 到有效的维护,就是通常所说“没有处罚就没有秩序”。因此,可以说遵守行政管理秩序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违反了 该义务,行政机关即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履行其行政管理的职权,行政处罚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规定了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应当是相对应的。行政机关的权利即表现为当事人的义务,行政机关的义务则表现为当事人 的权利。当事人的义务总的说就是遵守行政管理秩序的规范的义务,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 罚。这里所说的当事人的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主要有: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协助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义务、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以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第一,当事人必须履行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的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是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秩序造成了危害,依法应 当受到行政处罚。然而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并不是目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首先应当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 可以是不再作为,如闯红灯,改正以后不再违反交通规则;又可以是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以行动纠正违法行为,如违章建筑,应当在行政机关限定的期限内, 予以拆除。又如随地吐痰,应当予以清除等。正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应当是“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觉守法。”改正违法行为是违法当事人的义务,必须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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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当事人必须履行协助行政机关调查的义务。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有效,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外,对于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进行全 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违法 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义务给予支持、协助。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不得 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行政机关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调查工作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能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放纵违法行为,也不冤枉处罚好人。

  第三,当事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当事人因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为受到行政处罚而免除。这一规定对过去我们重处罚、轻赔偿的观念是 一个重要的转变。如一个企业生产假冒产品赚钱,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有责任予以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可以是很重的行政处罚。但是如 果仅仅给予处罚,不让该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它就会只对其主管行政机关负责,“交了罚款买合法”。这也是假冒伪劣产品久打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给消 费者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生产假冒产品的企业予以赔偿,而且还应该加大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责令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因行政 处罚而免除他的民事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违法当事人的义务,认真履行这一义务,有助于知法守法,依法办事。

  第四,当事人有必须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 给予的一制裁措施。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为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当事人必须服从,必须完全实际地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否则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行政执法的威严和行政机关的威信。在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以实现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所要求的状态。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 复议期间,提出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的,由复议机关依法决定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决定执 行。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是,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当 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予以执行。如采取执行罚,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等,直到行政机关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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