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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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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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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实践和学理通说来看,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行政裁决案件的当事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   6、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7、经复议案件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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