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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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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学者认为行政侵权是与违法行政行为相关联的特殊民事侵权,理所当然地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此外不存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情形。我们认为,行政侵权与民事侵权尽管都是侵权行为,但终究还是两种不同的侵权。首先,侵权事由不同。行政侵权因行政行为违法而产生,是一种职务侵权行为;民事侵权是因民事主体违犯民事法律规范而产生,相对于公法性质的职务侵权这是一种私法性质的侵权;其次,赔偿主体不同。行政侵权的赔偿主体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依法律授权行使职权的组织;民事侵权赔偿的主体不仅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各种国家机关(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参与民事活动而发生民事侵权的时候)。再次,归责原则不同。行政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当然“违法”“不仅指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的行为……还包括违反法律一般原则的行为”;民事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正是由于这些不同,法律对行政侵权赔偿作出了不同于民事侵权赔偿的救济方式。因此,行政侵权赔偿之诉是不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之诉的行政诉讼,即使是行政侵权的受害人提起“连带式”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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