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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的分离造成的现实困惑都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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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适用的是行政程序。依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其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的权利授予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是其行使的涉及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的一种。因此,对此认定不服的,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救济手段,其结果是维持或撤销工伤认定,对于工伤赔偿的相关问题不予涉及。

  工伤赔偿适用的是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首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机关是工伤事故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而不是劳动行政部门。其仲裁裁决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因此,两种争议解决的实体问题、程序及司法救济手段都不同。在现行立法上,既不能把两种程序混同,更不能代替,各自“封闭”。因而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维权程序的复杂性,其首要原因在于立法的滞后。再者,劳动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用人单位的多元化和劳动保护意识的淡薄,对明知是工伤的情形,往往竭力推诿、拖延,不予处理,导致累讼,这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维权程序复杂的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现实。法律规定的缺陷,给用人单位的这种“恶意”创造了不容剥夺的权利。如笔者所举上例中的“某饭店”,对余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虽徒劳无功,但启动所有的程序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权难,难在法律程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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