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应诉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07:43
人浏览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苏政办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2006-4-10

  执行日期:2006-4-1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水平,促进省级行政机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及授权组织依法行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二、根据《》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省政府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省政府委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省级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有关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三、对未经行政复议,以省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省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机关代理应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必要时参与协调应诉的有关技术性事宜。

  四、省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代理应诉的行政应诉案件,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案件诉讼情况。案件办结后,受委托应诉机关应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刻制“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涉及省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保管和使用。

  二○○六年四月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