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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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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也称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与该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附带解决相应民事争议的活动。《》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未作出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森林法》、《专利法》、《药品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行政司法制度。如《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00年3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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